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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纠纷解决方式 |
仲裁、民事诉讼 |
平等主体适用 |
纵向纠纷解决方式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 |
2.仲裁
适用范围 |
适用 |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
不能 |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应由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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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 |
不适用于《仲裁法》的仲裁:(1)劳动争议仲裁;(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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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
(1)自愿原则;(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3)独立仲裁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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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
民间组织、不是行政司法机关、无强制管辖权、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无隶属关系(包括与行政机关和仲裁委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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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 |
形式 |
书面的,口头无效。 |
内容 |
(1)意思表示+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2)事项或仲裁委无约定或不明确的可补充;补充不成协议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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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
(1)一经依法成立即有法律约束力;(2)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效力);(3)对协议效力有异议可请求仲裁委决定或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裁定的,由法院裁定;(4)对协议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5)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协议无效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提出异议视为放弃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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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 |
管辖 |
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
回避 |
(1)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2)本案有利害关系人;(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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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原则及效力 |
(1)应当开庭(协议不开庭的,可根据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