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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发表于:2023/7/4

横向纠纷解决方式

仲裁、民事诉讼

平等主体适用

纵向纠纷解决方式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

 

  2.仲裁

适用范围

适用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不能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应由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

特殊

不适用于《仲裁法》的仲裁:(1)劳动争议仲裁;(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原则

1)自愿原则;(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3)独立仲裁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

机构

民间组织、不是行政司法机关、无强制管辖权、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无隶属关系(包括与行政机关和仲裁委之间)

协议

形式

书面的,口头无效

内容

1意思表示+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2)事项或仲裁委无约定或不明确的可补充;补充不成协议无效。

效力

1一经依法成立即有法律约束力;(2)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效力);(3)对协议效力有异议可请求仲裁委决定或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裁定的,由法院裁定;(4)对协议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5)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协议无效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提出异议视为放弃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裁决

管辖

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回避

1)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2)本案有利害关系人;(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庭审原则及效力

1应当开庭(协议不开庭的,可根据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2
不公开(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解决途径:
和解—调解—裁决
①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②调解:裁决前可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③裁决:裁决书
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
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