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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收管理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发表于:2023/7/13

一、征收管理

时间

(一)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
直接收款方式: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凭据的当天。(货物移送并暂估收入入账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也遵循)
2.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
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
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7.
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8.
发生相关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9.
发生视同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情形:为劳务、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期限

1.月(季):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注:1个季度为纳税期的仅限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等);
2.
天(1351015):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结清上月税款。
3.
进口货物: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地点

1.固定业户:机构所在地。【提示1】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经批准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提示2】新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
非固定业户: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未向销售或劳务发生地纳税的由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补征。
3.
进口货物,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属地原则)
5.
扣缴义务人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