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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
发表于:2023/7/17

【重要考点】

范围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新政策)

增量复习法,只列式和企业所得税不一样的知识点,未提及的考试时按企业所得税知识解答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税金-其他支出-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税率-速算扣除数。
2.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提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
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3.工资薪金支出、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等相关费用扣除总结。

项目

从业人员

业主本人

工资薪金支出

实际支付据实扣除

不得税前扣除,2018年分段(前三季度3 500/月,后一季度5 000/月)

“五险一金”

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可扣

商业保险费

按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为业主本人或从业人员支付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工会、职教、福利费支出

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为计算基数,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各5%

不超过工资总额5%内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为基数,不超过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4.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5.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6.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7.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8.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或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