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1.建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税。超过20%的全部计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3.转让旧房作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
4.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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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
1.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按月或按季定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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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单位:
1.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2.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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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清算情形:
1.全部竣工、完成销售;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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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清算情形:
1.已竣工验收项目,已转让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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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后再转让的处理: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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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房地产所在(坐落地)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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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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