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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
发表于:2023/7/19

.发票适用的范围:(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意:和(1)对比记忆: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3)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4)税务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联)和增值税普通发票(5联)
2.
发票的开具:(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2)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3)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
发票的使用和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3)拆本使用发票;(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提示】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
5。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4.
增值税发票开具和使用的特别规定:(1)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2)购买方为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
发票的检查:(1)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2)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3)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